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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區房: 買3870萬的學區房,為少交200萬稅款,男子打算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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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倆想買一套“學區房”


買賣雙方為逃避200多萬的稅款

竟想通過“婚更”辦理過戶手續


也就是

雙方通過

結婚辦理過戶手續後再離婚

不料

合同簽訂後不久

雙方產生分歧

陷入了糾紛……



小莉和小張想為孩子上學置換一套“學區房”。3月,夫妻倆通過中介公司找到了賣家李女士。

經過協商,房屋成交價格定為3870萬元。為逃避200多萬的稅款,中介公司提議買賣雙方可通過“婚更”辦理過戶手續,即小莉與小張先離婚,小張再與賣家李女士結婚,兩人在婚內辦理房產過戶,之後再離婚。而後,買賣雙方同意了這一提議。

當日,買賣雙方便簽訂了《房地產買賣合同》。合同中約定購房定金為200萬元,現場交付20萬元,剩余180萬元於本合同簽訂後七日內補足。合同中還約定雙方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,並載明:如果因為乙方(小莉、小張)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,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(李女士)沒收等內容。


合同簽訂後不到一周

小莉和小張卻就

房價款、付款期限、付款方式

與李女士產生了分歧


在合同簽訂後第二天,小莉、小張從別處了解到,該小區上一套相同戶型房子以3500萬元的價格賣出。夫妻倆認為中介串通賣家把房價抬高,從而要求降低房價、延後付款期限等。在與賣家協商無果後,夫妻倆遲遲沒有支付剩余定金。

當年6月,李女士向小莉、小張發送了《合同解除通知函》,通知他們購房合同解除,並且沒收已經繳納的20萬元定金。夫妻倆不服,將李女士告上法庭,要求李女士返還定金以及支付相應利息

法院判決:購房合同無效

一審法院認為

雙方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關於“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”的約定違背公序良俗,旨在避稅,應屬無效。除此之外,雙方約定的其余合同內容合法有效,應予恪守。由此,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系因小莉、小張違約而導致解除,李女士主張沒收定金具有事實和合同依據,駁回了小莉、小張的訴請。夫妻倆不服,上訴至上海一中院。

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

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女士是否應退還夫妻倆20萬元購房定金及利息。對此,需判定本案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。

上海一中院認為,其一,雙方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的是為了逃避繳納稅款,屬於明顯的偷稅行為,且涉及數額巨大,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,應當予以禁止。

其二,買賣雙方利用房地產登記管理的漏洞,約定買賣雙方通過先結婚後離婚的方式,完成案涉房地產所有權的變更,有違公序良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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